郜云律师学习研究贾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某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某09刑终54号
原公诉机关某某省某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年1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某省某市某区,居住地:某市某区。年1月23日被某铁路公安局某公安处查获,当日被羁押在某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年1月28日被某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某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年1月22日经某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白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省某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年9月25日作出()新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某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贾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年12月27日作出()某09刑终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31日作出()某刑初26号刑事判决,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出庭履行职务,某某亚某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某5、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年5月18日(落款为年6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经营的某奥德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柯公司)与某市某某亚某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佳公司)签订了“汽车水箱生产线”买卖合同一份,价款万元,并且约定了分期付款的详细时间。在合同生产过程中,由于亚某佳公司急需这套“汽车水箱生产线”,为某新风车用空调有限公司做配套,故催促贾某某追赶合同进度。于是贾某某要求亚某佳公司提前预付货款,亚某佳公司按照贾某某的要求,在“汽车水箱生产线”没有试车的情况下,自年8月6日起至年8月2日止,分8次将.9万元(其中包括B型管制管某价款万元)货款,全部汇入贾某某的帐户。年6月10日和11日,贾某某的公司给亚某佳公司送来三车“汽车水箱生产线”的部分设备。年8月,贾某某派人向亚某佳公司送货,因无人接货,退回的设备放在了某市九新化工厂和某市奥德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二)年6月9日,在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人贾某某经营的某奥德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亚某佳公司又签订了B型管制管某的买卖合同一份,价款万元。亚某佳公司于年8月2日之前,将货款全部支付给了贾某某公司。至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贾某某公司提取B型管制管某零部件件,不属于完整的B型管制管某。
(三)年10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对亚某佳公司称,生产汽车水箱需要订购两台伺服切断翅片滚带机。年10月19日,亚某佳公司按照贾某某的要求,与某市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订购了不同型号的两台伺服切断翅片滚带机,每台价款20万元,亚某佳公司交付订金26万元。年3月份,某市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完成了一台型号为H7.32伺服切断翅片滚带机。贾某某谎称,需要将这台伺服切断翅片滚带机,与贾某某为亚某佳公司生产的设备进行对接。亚某佳公司为了尽快的获取设备投入生产,同意了贾某某的要求。年3月25日,贾某某委托他人,将该设备运到了吕某1经营的某双捷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使用至今。贾某某诈骗亚某佳公司价值20万元的伺服切断翅片滚带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实××××和××××都是他的手机号。某奥德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汤某征,但汤某征不参与公司经营,工商登记里的其它股东也不是真正的股东,也不参与经营。与亚某佳公司签订过两份合同,编号分别是:-1和-2。奥德柯公司向亚某佳公司供应过两次设备,第一次是年10月份左右,第二次是年2、3月份左右,年8月份给亚某佳公司送过货,但亚某佳公司没有接收,是“天宝”物流公司配送的,有配货单。截止到目前,有以下设备没有给亚某佳公司供货,其中生产汽车水箱流水线的合同:两、三台半自动芯体组装机RCA、两台翅片整理机、装备机工装10套、一台伺服式塑料水室扣压机、一台B型制管压辊组T、一台B型制管压辊组T;购买B型管制管某的合同中B型管制管某都没有供货。以上这些,其中一台自动芯体组装机RCA和一台伺服式塑料水室扣压机被他以40万元左右的价格销售了。卖出后,公司又生产补上了,现在某县放着了,只是不完整和连接部分没有生产,现在奥德柯公司和某奥德柯公司都没有了不能生产了,但是他能请其它单位给加工,外包这些设备需要六七十万元,但现在他也没有这些钱。年和亚某佳公司签完合同,他就以奥德柯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定了两套滚轮,交了50万元,年他又找到单位把钱退出来了,退出的钱给开元奥德柯公司使用了。因为需要亚某佳公司提供产品的规格,这期间他跟杨某2沟通过多次,杨某2一直说先把生产完的设备送到亚某佳公司,之后再提供,他觉的发过去没用,就一直没按杨某2所说的发货,B型管制管某的主机生产完了,但是滚轮和动力部分没有装备。
与亚某佳公司签订合同后,他为亚某佳公司生产了所订购的全部设备,主体和总装配是奥德柯公司生产的,有王某2和姜某负责,但是每部设备上都有委托外部单位生产的部件,委托外加工由赵某1负责。年公司给亚某佳公司交付设备有李某1、王某2和姜某具体负责,年8月19日,又给亚某佳公司送了一批价值万元左右的设备,但这批货亚某佳公司没有接收,之后经过协商,也没有接收。配货单上所留的亚某佳公司的电话是他告诉孟某的,送货之前他也没有提前联系确认过收货人员和收货地址,退回的设备放在了某市九新化工厂和某市奥德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由孟某负责看管。王某1没有给过他亚某佳公司生产水箱所需的规格和图纸。和亚某佳公司签订合同后,他为泊头三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过汽车整条水箱流水线,年交付的,目前还在正常使用,这条流水线与亚某佳公司订购的基本一样。他给亚某佳公司生产制造的汽车水箱流水线设备和B型管制管某,有设备图纸和安装图纸。王某6是奥德柯公司的会计,从公司成立至今一直负责财务工作,其丈夫名叫王国祥。
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证实奥德柯公司与亚某佳公司签订合同时,尚没有能够生产完成亚某佳公司需要订购的设备,因为需要根据亚某佳公司的要求设计图纸,然后进行加工生产。生产汽车水箱的流水线设备电器部分设计师叫张某2,基础图纸是他(贾某某)在某省机械研究院下属的空调装备公司任经理时带出来的,这套图纸是研究院第十研究室集体设计。B型管制管某电器部分也是张某2设计的,基础图纸是他(贾某某)设计的,他和张某2都属于机械高级工程师,都有某省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他的职称证书在张某2手里,而且在某省人事厅也可以查询。“汽车水箱生产线设备”和“B型管制管某”的生产和安装图纸在他的灰色笔记本电脑里,黑色爱国者移动硬盘也有一部分。(出示自林红处调取的《技术规格书》),就是这份规格书。签订合同后,亚某佳公司给了他大约万元货款,这些货款都支付了原材料和外加工费了,大部分有发票,在王某6手里。确实花了50万元在上海米思米公司给亚某佳公司订购了设备,是以他的个人名义通过该公司
刘某英
审判员
张某洪
审判员
赵某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某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