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一娱乐会所拖欠保安服务费2万元
近日,金城江区法院审结河池城区某娱乐会所拖欠河池市万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费一案,判决某娱乐会所法人张某付给原告万邦公司保安服务费2.207万元,并赔付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万邦公司诉与张某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聘请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由万邦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由张某支付保安人员每人每月1700元的保安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万邦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至2013年8月10日,张某还拖欠原告保安服务费2.207万元。开庭时,张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保安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未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张某尚欠原告保安服务费2.207万元属实,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做出上述判决。